案例:无证电焊逾期未整改,从重处罚
2022年3月9日,湖北黄冈红安县应对管理局执法职员对红安某科技公司进行拓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员王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看,王某未获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红安县应对管理局执法职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时整改指令书,限时1个月内整改到位。
2022年4月18日,红安县应对管理局执法职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将王某辞退,现场仍有一名职员许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看许某也未获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处置结果及法条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红安县应对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职员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获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职员未根据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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